《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重点解读

一、《慈善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1.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2.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3.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

二、什么人可以做慈善?

答: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

三、什么是慈善活动?

答: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四、参与慈善活动应遵守什么原则?

答:根据慈善法第四条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全国性的“慈善日”是哪天?

答:《慈善法》第七条规定,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六、慈善组织是什么?有哪些形式?

答:慈善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符合《慈善法》规定的、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的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七、慈善组织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2.不以营利为目的;3.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4.有组织章程;5.有一定的财产;6.有符合条件的机构和负责人;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慈善法》公布前成立的慈善组织怎么办?

答:《慈善法》公布前成立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将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九、《慈善法》对慈善组织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有哪些规定?

答:《慈善法》第十二条分两款对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1.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2.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慈善组织怎样开展募捐活动?

答: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其条件是必须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制定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地域、负责人姓名、地点、捐赠方式、银行账户等)。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十一、公开募捐采取什么方式?

答: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是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是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是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十二、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又需要开展慈善活动的怎么办?

答:可以与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集的款物,用于符合条件的受益对象。

十三、慈善组织发生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哪些要求?

答:《慈善法》第十四条对慈善组织关联交易事项分两款作了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慈善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违反第十四条关联交易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次出现上述情形或有其他情节情形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按照民法规定,相关责任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十四、慈善组织在哪些情况下应当终止?

答:《慈善法》第十七条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十五、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是一回事吗?

答:根据《慈善法》第二十一条,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而个人求助通俗讲,是指某个自然人为解决自己或者家庭困难,请求社会公众给予帮助。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两者在主体、目的、法律关系以及剩余财产处理等方面均不同。

十六、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遵循什么要求?

答:《慈善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十七、《慈善法》对互联网募捐是如何规范的?

答: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上发布募捐信息。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十八、什么是慈善捐赠?与民事赠与是一回事吗?

答: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慈善捐赠与民事赠与有相似之处,也有明显区别。民事赠与适用于《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事赠与的受赠人一般就是受益人,而慈善捐赠未必;慈善捐赠的财物必须用于慈善事业,而民事赠与没有这方面的限制;慈善捐赠一般可以依法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而民事赠与一般不享受;慈善捐赠的捐赠者对受益人通常不负有法定救助义务,而民事赠与没有这一要求。

十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经营性活动承诺捐赠的,应当如何实施?

答: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二十、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遵循哪些要求?

答:《慈善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慈善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二十一、能否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慈善捐赠受益人?

答:不能。《慈善法》第四十条规定: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旨在保证慈善捐款的公益属性,将捐赠的财物真正用于法律所规定的慈善事业,以免捐赠人假借慈善名义谋取私利。

二十二、捐赠人不履行捐赠协议怎么办?

答:为避免诺而不捐情况的发生,《慈善法》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二十三、《慈善法》对税收优惠作了哪些规定?

答:在慈善事业的各种激励机制中,税收政策是最为有效的政策杠杆。《慈善法》对税收的优惠包含了多个方面:

一是对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慈善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二是对捐赠财产的税收优惠。《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明确了无论是境内捐赠还是境外捐赠,都依法享有税收优惠。并且,准予在三年内结转税收优惠额度,是《慈善法》在税收优惠政策上的重大突破和亮点,是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进行慈善捐赠的有力措施。

三是对受益人的税收优惠。《慈善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四是对扶贫济困慈善活动的特殊优惠。为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慈善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 策。

另外,慈善法还规定了免征行政事业性费用的优惠政策。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二十四、什么是慈善信托?如何设立慈善信托?

答:《慈善法》规定: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二十五、什么样的组织可以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

答: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二十六、慈善信托监察人有哪些职责?

答: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七、慈善组织财产管理有哪些义务和要求?

答: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二十八、慈善财产如何使用?

答: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二十九、慈善组织使用财产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三十、慈善组织如何确定受益人?

答: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三十一、如有发现慈善组织违法行为的应当怎么办?

答:《慈善法》第十一章专门规定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慈善法》规定,根据不同情节,分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登记证,罚款、警告、没收、赔偿,构成违法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城乡社区(村)组织、单位内部能否开展慈善救助活动?

答:城乡社区(村)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村)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的互助互济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重点解读